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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连续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案--公安机关初步确定为人为破坏案件,均采用硝胺炸药
     7月21日上午7时10分,8时05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侧门,昌源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分别发生公共汽车爆炸案,截至21日11时,云南省昆明市发生的两起公共汽车爆炸案死者身份已初步确定,爆炸事件初步判断是人为破坏案件.案件发生后,省市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已在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了解到,21日7日10分许,昆明市公共汽车公司一辆54路公交车在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侧门附近的人民西路上发生爆炸,造成1死10伤. 21日8时05分左右,昆明市公共汽车公司另一辆54路公交车在昌源路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附近发生爆炸,造成1死4伤. 据云南省公安部门介绍,在第一起爆炸案中,炸药在公共汽车前排爆炸,第二起爆炸在公共汽车后排爆炸,均采用硝胺炸药. 目前,云南省正加强全省公路,水路的治安和交通管控工作,加强路面巡查,在进出云南省,昆明市的主要道路,通道设卡检查,对可疑人员采取盘查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交通,铁路,民航公安机关也加强了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边防部队已部署各边境口岸,通道的管控工作,加强对嫌疑人员盘查检查,力争发现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
· 唐山黑老大杨树宽被判无期
    今天,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诈骗、该公司董事长杨树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河北省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金3000万元,被告人杨树宽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河北省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树宽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合同骗得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资金6130.7833万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以杨树宽为首,以范建奎、陈卫国、朱国新、吕刚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靠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唐山市古冶区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杨树宽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和无击发能力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8支和无击发能力枪支3支及军用弹药80发、非军用弹药255发;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两起。
·网络通缉令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一个名叫“碎玻璃碴子”的网民在网上贴出一组一脚穿高跟鞋的女子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图片后,立刻引起公愤,一些网民自发地将该女子的照片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发动大家寻找“凶手”。   2.广西某学院大二学生陈某被一网友在网上发帖公布了其照片、就读院系、曾住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QQ等详细联系方式。对方声称陈某因赌球欠他25900元,已写下借条,因躲债不知下落,故为“全南宁市通缉此人!”陈某受尽骚扰无奈之下报案。   3.网名“意悠然”的女子发布了一条名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帖子,诉说了她跟一个24岁的男子认识、同居并怀孕的过程,但两人最终没能结婚,该男子也突然消失,至今没有出现。因此“意悠然”选择了“网络通缉”的方式找人,希望对方可以避无可避,承担他该承担的责任。帖子中还贴有10张相片,包括两人的合影、婚纱照和婴儿的相片,并公布了孩子父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以及毕业学校和时间。短短一天时间,这条“网络通缉令”的点击率已近2万次,有近900名网民跟帖1100多条。多数网民在对“意悠然”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用激烈的言辞对“负心男”进行指责,其中不乏谩骂和诅咒,并有人开始查询该男子的行踪。   4.一网民发帖,称其结婚6年的妻子与一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玩网络游戏的接触中出轨,发生一夜情,并公布了“铜须”的QQ号。此后有网友制作“通缉令”,号召寻找“铜须”。随后“铜须”甚至其他不相干人的个人详细资料也被披露在网上,致使“铜须”的生活几陷崩溃。“铜须门”事件影响巨大,波及海外,甚至上了美国《纽约时报》国际新闻的头条,称“中国网民重道德轻法律”。   5.网名“以善制恶”的网友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公布一名南京女子小玉(化名)的姓名、身份证号、在老家的详细地址、毕业院校、照片以及整容史等信息,帖子称:由于美女小玉欠债200万元不还,讨债人走投无路之下选择了“上网讨伐”。帖子点击率非常火爆,“以善制恶”开头便用“郑重声明”的形式发誓文中内容完全真实。当记者约到该名网友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向她说明她这样做有侵犯他人隐私嫌疑时,“以善制恶”表示完全同意:“我现在就是要找到她,如果她站出来告我侵犯隐私,我最开心不过了!”   【法律分析】   1.网络通缉令成为眼下的网络热点词。当事人通过网络这个没有边界、虚拟、便捷的平台曝光一些信息,向公众揭露一定的事实,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网络通缉令虽然在一些法律达不到的空间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社会伦理道德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规范,但是在通缉过程中,有的通缉是无中生有,有的是空穴来风,有的虽然事实确凿,也同样涉及侵权问题。由于实施网络通缉令的网民多是现实生活中走投无路的弱者,更容易博得公众的同情。一些网民在跟帖过程中道德冲动多于法律理性,对他人肆意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和诬蔑,从而致使事态不断扩大。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一个人如果在网上实施了突破法律界限的行为,仍然要对受到法律的制裁。   2.通过网络通缉令的形式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采用一些带有明显恶意攻击性的语言或者发布虚假的信息,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网络通缉令事件中还出现通过盗窃别人的网络通讯工具密码,窥探别人隐私等行为,这些不法行为也同样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道德判断不能代替法律判断,情感冲动也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饮鸩止渴,或者为了一时的泄愤,盲目实施行为,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司考角度】   1.网络通缉令中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界限   2.网络通缉令侵权下的责任承担主体、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论《物权法》实施后的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本文以案例形式引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问题,通过《物权法》实施前后对此问题的不同处理,从比较法、现行法、学界理论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在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遗房屋被拆迁,被告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被告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被告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来看,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她隐瞒事实真相,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告误认为被告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让了房屋,并与被告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已达两年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即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就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争论颇大,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此种立法及理论上的不明导致了审判实践上的混乱。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案例中涉及的问题用《物权法》的该归定来解决就不会存在任何争议了。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被告张某追偿。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综上,我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界定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包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态度及其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不动产登记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的体例。在房屋产权变动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非经登记,土地和房屋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该条并没有改变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的生效要件的立场,只是针对我国缺乏健全规范的登记制度的现状,明确责任、风险承担的做法。至于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是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宜采用实质审查主义。根据对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下,登记应具有公信力,从而,善意取得制度有适用于不动产的空间。   四、《物权法》颁布前善意取得的法律状况   《物权法》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但现行法中有一条明显涉及该问题,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只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该条司法解释,学者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依照这一司法解释,全面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第二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明文限制在共同共有财产交易的场合,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更广阔的一般财产的交易场合,则排除在外,因而,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第三种看法从该司法解释演变生成的历程出发,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实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它综合运用了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字面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文字进行理解,由此可见,我国只是部分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共同共有不动产以外的因登记瑕疵而产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司法解释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承认从效力上,明确性上,可操作性上都是不够的。因此,尽管该司法解释早在1988年就通过了,但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孙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拉达轿车一辆,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妻丁某于92年2月14日,在未与其夫孙某协商的情况下,以8万元价格把轿车卖给了李某甲,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孙某外出办事,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甲名下,但双方未交车交款。后丁某觉得8万元价格低,又于2月22日将车以8万4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当日李某乙向丁某付清了车款,丁某将车交给了李某乙,但未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次日,原告孙某发觉此事,立即将行车证扣留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擅自出卖的轿车确权。经法院查明:轿车系孙某、丁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丁某未与夫协商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对丁某的擅自处分行为皆不知情,属善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丁某与李某甲间的买卖无效;二、轿车归原告孙某和丁某共有;三、丁某与李某乙间的买卖无效,丁某返还给李某乙车款,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息151.20元;四、发生纠纷期间的汽车经营损失,由被告丁某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就没有适用该司法解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对轿车的所有权。 五、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及其评析   肯定说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认为:“既然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从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学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行登记效力制度出发进行论证。例如,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占有、登记;其制度基础是登记生效主义,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还有观点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伦理基础是人的互相尊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基础是交易安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还有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角度论证了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持肯定说的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应可以适用不动产领域,虽然论证得不是很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否定说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给予保护便已足够,不必另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就涉及到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所谓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以上那种将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通过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仅物权的种类、内容不得任意创设,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予承认。而物权取得方式,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只有原始取得(如添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因此,公信力作为一项制度,欲使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权,非善意取得制度不可。综上,登记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应表述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结果与表现,基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推导出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演绎出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否定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代不动产普遍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登记薄的普通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再有可能得到确认。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没有认识到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尽管在承认登记公信力的国家,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并不能使登记恒为准确。其次,该观点隐含着这样一个理念,即公示公信原则的标准为客观标准,而善意取得的标准为主观标准,而在不动产领域,只有推定的客观善意,而无主观标准,因此,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何为主观意义的善意,何为客观意义的善意,该观点中并未解释清楚。所以,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六、结束语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价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在现代社会,该制度应该从单纯适用于动产领域扩大到适用不动产领域,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我国法律现状角度,学界各种观点评析角度论证了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我们还要注意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非价值中立的,它天然地偏向于第三人,这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所有权制度天然地偏向所有权人一样,不同制度具有的不同价值偏向在一个法律体系内相互作用,最终可以达到一定程序的价值中立。但我们仍可以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校正。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取对第三人利益倾斜的校正措施主要包括:健全过户登记制度,减少错误(统一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法律,先制定实体法意义上的物权法,再制定程序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法;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建立更正登记制度;要求产权人在过户登记时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建立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登记异议制度;建立登记错误赔偿制度,在真正权利人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受损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有过错的登记机关或由补偿或保险基金进行赔偿;对善意的限制性界定等。
·"最牛洗脚城"挂10多个政府部门祝贺条幅后被查处
     湖南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最近出现“最牛洗脚城”的“新闻”。4月1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区政府公布了围绕“最牛洗脚城”事件调查结果,“借用”公检法等部门名义“撑门面”的商家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武陵源区委、区政府就此事对社会表明态度并出台新规定。   “新闻”原是旧事   3月28日,网络论坛出现“金体康濯足休闲会所”开张的两张图片,图片显示张家界或者武陵源区法院、检察院、建设局、地税局等单位送来大红条幅、花篮祝贺,密密麻麻的条幅,覆盖了“洗脚城”建筑物外墙。一时间,网贴、媒体报道如潮。有网民称之为“史上最牛洗脚城”。   “武陵源这几天没有见到这么大的‘洗脚城’开张啊。”武陵源区委一位干部对记者说。   武陵源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展开调查,发现,作为事件主角的“金体康”位于武陵源城区,照片也不是PS而成,但事件发生在2007年9月28日“金体康”开张仪式上。   “现在几乎所有的报道、网帖都将此事作为3月28日发生的……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武陵源区委宣传部部长刘拥兵说。   条幅原是“撑门面”的“道具”   虽然事件时过境迁,但一家营业场所开张,为什么有如此多机关单位“道贺”?   记者为此联系上“金体康”投资人王先耀,得到的答复与外界的说法大相径庭。据王先耀说,2007年,王看好武陵源旅游休闲业,拿出自己从建筑等行业赚的部分钱,办起了“金体康濯足休闲会所”。由于武陵源禁止商家开业燃放烟花鞭炮,而他一个外地来的生意人希望能在开张仪式上体现一下当地的“人缘”,就自作主张借一些单位的名义挂了一面墙的条幅。   4月11日,武陵源区委、区政府根据多日来的调查,发现事发当天,“金体康”开业仪式没有政府部门到场祝贺,也没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公职身份到场祝贺。王先耀挂条幅前,曾与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招呼”,有些单位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了祝贺。王自作主张以相关单位名义请广告公司批量制作了祝贺条幅,并在开业当天悬挂。第二天,有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并指出这样的做法不妥,王将条幅摘下。   在接受政府调查过程中,武陵源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地税分局等单位表示,在接到“金体康”的电话后,他们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开业仪式,对制作和悬挂条幅一事不知情,更不存在授权。进一步调查表明,这一休闲项目为王先耀个人投资,无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和干部参股。   “借名祝贺”是违法行为   武陵源区委、区政府认为,根据调查情况可以认定,“金体康”开张仪式上挂条幅一事,是商家在未得到所涉机关单位正式授权,在所涉机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所涉机关单位名义做广告的行为。   武陵源区工商分局认为,“金体康”擅自以国家机关名义为自己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鉴于“金体康”当时很快终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社会和相关单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武陵源区政府表示,他们将举一反三,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区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增强法治观念,防止“借名祝贺”之类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最牛洗脚城”成热点发人深省   武陵源区委、区政府表示,他们感谢广大网友和新闻媒体对武陵源的关注和关心。希望广大网友和媒体为武陵源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对政府工作多提意见,多做舆论监督。   刘拥兵告诉记者,武陵源是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多层面全方位发展旅游业,是政府提倡、鼓励的。在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很多游客翻山越岭后疲惫了,希望通过健康按摩、足浴来放松身心。武陵源区有义务为这一产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将继续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记者在湖南采访时了解到,近些年来,遍布城乡的各种商业项目,在签约、奠基、开张等活动上,“老板”多热衷邀请政府人员到场;用祝贺条幅、花篮“造势”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容易让外界认为,政府部门或者某些政府人员与这些经营项目有关。   针对这一问题,武陵源区政府表示,他们已再次重申对各机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纪律:鼓励、提倡和要求各部门为企业和个人到武陵源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公平、优质和透明的服务,但不提倡各单位各部门参与个体私营企业的庆典活动,禁止各单位用公共财政资金为私营企业庆典送礼祝贺。
·Zippo制造商状告商评委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撤销被告对指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据悉,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2002年8月,国家商标局驳回Zippo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Zippo立体商标的立体图形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外观造型,不具有商标显著性。之宝制造公司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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